根據2024年第42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——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《鍋爐安全技術規程(第一號修改單)》等3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修改單的公告
其中《鍋爐安全技術規程(第一號修改單)》(TSG11-2020)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。
正文修改:
1、將1.3(1)項修改為:
“(1)設計正常水位水容積,根據鍋爐給水止回閥出口鍋爐蒸汽出口閥(未設置出口閥的按出口第一個焊口)以內的承壓部件汽水空間的幾何容積,由設計圖樣標注的尺寸計算(不考慮制造公差并且制造圓整。一般需要扣除固定連接在鍋爐內部的內件的體積)。如果鍋爐的燃燒系統、安全裝置和汽水系統與其它鍋爐不獨立,有共用部分,鍋爐容積按相連的鍋爐容積之和計算。”
2、將10.4.1(3)項修改為:
“蒸汽鍋爐的水容積應當經過計算,并且在設計圖樣上標明鍋爐設計正常水位水容積。制造單位應提供水容積測試報告。”
由以上修改內容可知:
第一,單臺電蒸汽發生器水容積界定標準改為幾何容積,即從水泵進水口至蒸汽出口來計算;
第二,多臺內膽相連蒸汽發生器,按照總容積來確定;
第三,制造單位要提供水容積測試報告。
第四,實施時間,2025年1月1日開始按照修改單正式實施。